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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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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中心 购物乐赏
26/9 - 31/10
顾客於新港中心指定商户*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易办事/八达通/手机支付)消费满指定金额,凭最多2张不同商户之即日机印单据(每张金额必须满HK$100),连同相符之电子货币付款存根,即可免费换领5大商场HK$50美食现金券乙份,於超过30多间参与食肆使用!(所有现金券每日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换完即止。)

换领详情:
日期:26/9 - 31/10
时间:1 - 10pm
地点:新港中心1楼顾客服务中心(112号铺莎莎对出)

1) 顾客消费满HK$500,即可换领HK$50美食现金券(1张) (名额:共900份)。
2) 顾客消费满HK$800,即可换领HK$50美食现金券(2张) (名额:各900份)。

- 美食现金券须受条款及细则约束,详情请参阅券上所示。

条款及细则
1. 每人每日只限换领礼品一份。礼品每日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换完即止。若个别或所有礼品换罄後,有关换领活动即时终止,恕不另行通知。
2. 顾客必须於指定之换领时间内(下午1时至晚上10时)出示新港中心指定商户之即日机印单据之正本,连同相符之电子货币(信用卡/易办事/八达通/手机支付)付款存根,经工作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後,方可登记换领礼品,逾时无效。任何手写单据丶单据影印本丶重印单据丶分拆之单据丶八达通增值单据丶按金缴付单据丶缴费单据丶小费单据丶商户会员卡/储值卡增值单据丶购买场内商户之现金券/礼券/餐券/会员卡/储值卡单据丶信用卡及易办事收据存根,恕不接受。
3. 单据上之消费金额以扣除使用新港中心购物现金券丶商户之现金券/礼券/餐券/会员卡/储值卡丶所有优惠丶现金回赠及/或折扣等之实际净消费金额为准。
4. 每张正本单据只限使用一次及换领礼品一份,并必须印有商铺地址丶发出日期及列明消费内容方为有效。如有争议,新港中心职员有权决定该等消费单据是否有效。
5. 优惠不能与商场内其他优惠同时使用。
6. 已换领泊车优惠之单据不可参与是次推广活动。
7. 所有换领之礼品,一律恕不退换,亦不可兑换现金或其他礼品。新港中心不会对礼品之产品功能或质素作出保证,或对使用该礼品所构成之後果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8. 新港中心禁止任何商户之职员参与是次推广活动,以示公允。
9. 新港中心保留随时修改本条款及细则之权利,而毋须事先通知。如有任何争议,一概以新港中心之决定为最终。
10.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应按照香港法律解释。顾客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11. 任何非本条款及细则缔约方的人士不得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律第623章)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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