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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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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中心 購物樂賞
26/9 – 31/10
顧客於新港中心指定商戶*以電子貨幣(信用卡/易辦事/八達通/手機支付)消費滿指定金額,憑最多2張不同商戶之即日機印單據(每張金額必須滿HK$100),連同相符之電子貨幣付款存根,即可免費換領5大商場HK$50美食現金券乙份,於超過30多間參與食肆使用!(所有現金券每日數量有限,先到先得,換完即止。)

換領詳情﹕
日期:26/9 – 31/10
時間:1 – 10pm
地點:新港中心1樓顧客服務中心(112號舖莎莎對出)

1) 顧客消費滿HK$500,即可換領HK$50美食現金券(1張) (名額:共900份)。
2) 顧客消費滿HK$800,即可換領HK$50美食現金券(2張) (名額:各900份)。

- 美食現金券須受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參閱券上所示。

條款及細則
1. 每人每日只限換領禮品一份。禮品每日數量有限,先到先得,換完即止。若個別或所有禮品換罄後,有關換領活動即時終止,恕不另行通知。
2. 顧客必須於指定之換領時間內(下午1時至晚上10時)出示新港中心指定商戶之即日機印單據之正本,連同相符之電子貨幣(信用卡/易辦事/八達通/手機支付)付款存根,經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無誤後,方可登記換領禮品,逾時無效。任何手寫單據、單據影印本、重印單據、分拆之單據、八達通增值單據、按金繳付單據、繳費單據、小費單據、商戶會員卡/儲值卡增值單據、購買場內商戶之現金券/禮券/餐券/會員卡/儲值卡單據、信用卡及易辦事收據存根,恕不接受。
3. 單據上之消費金額以扣除使用新港中心購物現金券、商戶之現金券/禮券/餐券/會員卡/儲值卡、所有優惠、現金回贈及/或折扣等之實際淨消費金額為準。
4. 每張正本單據只限使用一次及換領禮品一份,並必須印有商舖地址、發出日期及列明消費內容方為有效。如有爭議,新港中心職員有權決定該等消費單據是否有效。
5. 優惠不能與商場內其他優惠同時使用。
6. 已換領泊車優惠之單據不可參與是次推廣活動。
7. 所有換領之禮品,一律恕不退換,亦不可兌換現金或其他禮品。新港中心不會對禮品之產品功能或質素作出保證,或對使用該禮品所構成之後果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8. 新港中心禁止任何商戶之職員參與是次推廣活動,以示公允。
9. 新港中心保留隨時修改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事先通知。如有任何爭議,一概以新港中心之決定為最終。
10.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應按照香港法律解釋。顧客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1. 任何非本條款及細則締約方的人士不得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律第623章)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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